海潤光伏(600401)投資者索賠案的典型意義在哪里?該案可能是截至目前為止虛假陳述時間最短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從目前可判斷的情況來看,投資者方與上市公司方的律師均認為,只有在2015年1月23日到1月30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且在1月30日之后賣出或持有股票方可獲賠,而算起來,這期間僅有六個交易日。
當然海潤光伏虛假陳述案并沒有因為僅有六個交易日買入股票的投資者才可索賠就降低了索賠人數(shù)和索賠標的,截至目前,海潤光伏案已有大概400人左右,索賠標的達到了八千萬到一億之間。索賠人數(shù)以及索賠標的的規(guī)模也反映出海潤光伏通過在高送轉(zhuǎn)過程中發(fā)布誤導性公告給投資者造成的誤導之嚴重以及損失之慘重。
海潤光伏案還有兩大看點,一個是該案在還沒有受到正式處罰的情況下,海潤光伏索賠案就已經(jīng)獲得了法院的正式受理,突破了沒有行政處罰就不會正式受理的前置程序障礙。再者就是,該案2015年10月23日公告受到正式處罰,到2016年3月初,即有投資者通過和解途徑拿到賠償,顯示了投資者索賠之后獲賠速度的快速以及法官等相關主體對于解決該案的重視程度,更意味著,未來投資者加入索賠,獲賠也基本是個大概率事件。